Monday, 30 September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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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诉法警[2002] 79 ACTSC(2002年8月16日)

最后更新:2002年8月20日

皇后对亚历山大马塞尔·安德利SEBASTIAN法警[2002] 79(16 2002年8月)ACTSC流行语
刑法 - 被告不适宜答辩 - 特别听证会的费用 - 听证会的性质 - 无合理疑点问题,法院是否满意的,“犯下被控罪行的行为构成” - 推论不被画了反对指责由于被告不作证 - 需要特别小心审议证据。
刑法 - 不适宜申辩 - 特别困难时,被告当时涉嫌罪行重大的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患 - 被告的信念,这是必要的,作为他在自卫 - 合理理由要求被告发现部分客观的合理的信念 - 测试 - 合理判断的参考的情况下,被告认为他们是,但必须是一些动作实际上发生的可能性,可能已被误认为是一个威胁或危险的被告。
刑法 - 特别听证会由法官单独 - 是否行为,构成犯罪的袭击和袭击致造成实际身体伤害确凿无疑的证明。
犯罪法“1900年,SS 310,314,315,316,317,319潜艇(2)
精神健康(治疗和护理)“1994年,潜艇68(3)
1991年财产法的监护和管理
最高法院法“1933年,S 68C
1995年证据法“(联邦),第144条
 R V莫里斯[2002] 12 ACTSC(报告,克里斯平·J,2002年3月15日)
魏森施泰纳诉女王[1993] HCA 65(1993)178 CLR 217
帕迪诉女王(2001)205 CLR 50
 R诉奈特(1988)35克里姆ŗ314
 R诉威廉姆斯(1990年)50克里​​姆ŗ213
库尔特诉女王(1988)164 CLR 350
 R诉米勒(1954)2 QB 282
 R V赞福[1993] EWCA克里姆1 [1994] 2 ALL ER 552
Zecevic诉DPP​​(1987)162 CLR 642
 R诉B(1992)35 FCR 259
环境V R [1978年] HCA 9;(1978)141 CLR 88
 R诉霍伊斯(1994)35 NSWLR 294
Kurtic(​​1996)85克里姆R 57
国家铁路局的新南威尔士威尔士v Earthline建筑私人有限公司[1999] HCA 3,(1999)160 ALR 588
SCC 98号2000年,2000年的173 SCC,SCC 27日2001年,2002年SCC 37
法官:克里斯平Ĵ
最高法院的行为
日期2002年8月16日
在最高法院的了)
)SCC 98号2000年
澳大利亚首都地区)2000年的173号SCC
SCC 2001年的27号
SCC 2002年37号
女王
v
ALEXANDER马塞尔·安德烈·塞巴斯蒂安法警

订单
法官:克里斯平Ĵ
日期2002年8月16日
地点:堪培拉
法院认定:
1。被告是不是犯袭警罗斯温特沃斯·斯蒂芬斯在堪培拉澳大利亚首都直辖区于2000年1月11日;
2。被告是无罪的袭击道格拉斯斯科特·布朗在堪培拉说,于2000年1月11日的领地;
3。被告没有犯袭警苏珊琼·麦基于2000年1月11日在堪培拉对该领土,从而会引起她的实际身体伤害;
4。被告实施的行为构成袭击丹尼尔·金在该辖区2000年8月10日在堪培拉的罪行;
5。被告实施的行为构成该罪行在该辖区2000年4月26日在堪培拉袭击安东尼肾脏;
6。被告实施的行为构成犯罪袭击约翰·亚历克斯比顿在堪培拉说,2001年7月31日的领土,并由此而引致的对他造成实际身体伤害。
1。被告被提审我的四个起诉书指控的佣金下列罪行:
*袭警罗斯温特沃斯·斯蒂芬斯于2000年1月11日;
*袭击道格拉斯斯科特·布朗于2000年1月11日;
*袭警苏珊琼·麦基于2000年2月10日,从而会引起她的实际身体伤害;
*袭警丹尼尔·金2000年8月10日;
*袭警安东尼2000年4月26日,肾脏
*袭警约翰·亚历克斯比顿2001年7月31日,从而会引起对他造成实际身体伤害。
2。前三项诉讼编号为SCC 98 2000年2002年1月7日在起诉书所载,而第四,第五和第六计数包含在单独的起诉书,2002年1月8日2002年1月8日2002年5月和13个编号为SCC 173 2000年,SCC 27日2001年,分别于2002年和SCC 37。
3。法律程序中,被告人被提审不是审判,而是根据一个特殊的听证会进行到S 315犯罪法1900(“犯罪法”)。
不适宜答辩的决心
4。于2001年2月27日作出命令的根据“刑事罪行到S 310法案要求被告向精神健康法庭,让法庭决定他是否适合认罪后,他有收费管辖一直致力于试验。健身申辩的概念已经得到了有效的编纂这在领土潜艇68(3)精神健康(治疗和护理)1994年法案“(”精神卫生法“),这是在以下方面:
(3)仲裁庭应作出决定,一个人是不适宜答辩的指控,如果满足人的心理过程是无序的或受损的程度,人是无法 -
(一)了解电荷的性质;
(二)进入认罪的充电与行使质疑的权利陪审员或陪审团;
(三)了解诉讼是该人是否犯下的罪行进行调查;
(四)按照诉讼过程中;
(五)了解重大影响的任何证据可给予支持公诉;
(f)就指示他或她的法定代表人。
5。被告在法庭的评估有一定的延迟,它无法提供一份报告,2001年7月,直到26日。该报告指出,审裁处发现了他不适宜答辩,但它一直无法确定他是否有可能成为未来12个月内适宜申辩。
6。此事2001年8月30日来到我面前时,我曾指出,法庭无法在这个问题上发表意见,离开了法院的窘境。被告被指控犯有严重的罪行和程序的法院有义务采取相应的受犯罪法“是S 314和S 315。第314条适用于法庭时,它已通知法院确定被告不适宜答辩的电荷,但有可能成为适合12个月内的决心。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须押后法律程序。第315适用于法庭时,已通知法院的裁定,被告不适宜申辩的电荷,是不可能成为适合12个月内的决心,或在一段时间已经过去12个月以来的初步判定不适宜和被告仍然不适宜申辩。在此情况下,法院有责任进行了专项听证会有关被告人。既没有规定有任何应用程序时,只知道它一直无法确定被告是否适宜申辩指定的12个月期间内很可能成为法庭。因此,我做了一个进一步的命令,要求被告提交法庭的管辖范围,使其能够确定他的体能问题申辩根据第310。
7。 2001年8月31日,法庭提供了进一步的报告中指出,它已确定,这是不可能的,被告将成为12个月内适宜申辩。因此,法院需要进行一次特别听证会,根据到S 315。
特别听证会
8。虽然犯罪法“的有关规定表明,一个特殊的听证会是一个”试用“,它不是一个通常意义上的诉讼程序审判被告内疚所订的罪行承担责任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被证明超越合理的怀疑。在这种性质的听证会必须找到被告不认罪,如果法庭不信纳超越合理的怀疑,被告“犯被控罪行”的行为构成。然而,他或她可能不会被定罪,即使法院信纳超越合理的怀疑,被告犯下这些行为。见第317犯罪法“。这一发现被称为“犯罪法”的有关章节标题中,虽然没有实际的法定规定,作为“非无罪”。这种性质的调查结果不公开被告惩罚犯罪问题,但为了使被告被羁押,直到精神健康审裁处命令,除非调用潜艇319(2)的规定,要求法院, “考虑拘留”第308的标准“信纳是比较合适的,责令被告提交本人或自己管辖的法庭,以使其能够做出心理健康秩序,根据”精神卫生法“ 。从本质上讲,无罪的替代是一个既不定罪或处罚,但结果发现,,调用一个法定制度,旨在确保被告和社会保护的治疗和护理。
9。一个特殊的听证会以何种方式进行,如果受犯罪法“提供,除其他事项外,该节的其他规定,法院应当进行听证会尽可能接近S 316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法律程序。本节还规定,除非法院另有命令,被告有律师代表在听证会上。不适宜答辩的决心是不被视为一个障碍等代表和被告是要采取不认罪就每个被控罪行。
10。替补316(2)提供了一个特殊的听证应当由陪审团审判,除非:
*被告人使得单独选举法官审判之前,法院首先固定日期的听证会上,法院信纳他或她是能够作出这样的选举;
*如果法院认为被告人不能作出这样的选举,任何监护人通知法院,在他或她的意见,这样的审判将的最佳利益的指责,或指定的监护人监护审裁处根据物业法1991(“监护法”)的选举权力,使审判法官单独的监护和管理进行这样做。
11。在目前的情况下,指定的监护人监护法“规定,必要的权力交由法官单独选举的指责。
12。鉴于要求进行试验尽可能接近,如果它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法律程序,我必然有关于1933年最高法院法“第68C的要求。这部分是在以下条款:
(1)法官不设陪审团尝试刑事诉讼可作出任何发现,可能已经由陪审团作出被告人有罪的,而任何有关发现有相同的效果就各方面而言,作为判决的陪审团。
(2)在刑事诉讼中判决由法官审讯应包括法律适用的原则,由法官和法官依靠事实的结果。
(3)在刑事诉讼审判法官独自一人,如果一个法律的领土,否则将需要给予警告陪审团在该等法律程序,法官将考虑采取警告,考虑到他或她的判决。
13。在普通的刑事审判中,无论是由法官和陪审团或法官单独,被告享有无罪推定,官方承担的负担证明每次充电的基本要素和举证的标准是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明。判决必须确定完全由参照承认的证据在审讯或常识问题,这可能是考虑到根据1995年证据法“(联邦)第144条。
14。在这种性质的特别听证会,由S 317的测试假定是毫无合理疑点,被告“犯被控罪行”的行为,构成法院是否满意。然而,在R v莫里斯[2002] 12号(ACTSC报告,克里斯平·J,15年3月),我认为,这一规定要求官方证明所有的罪行的基本要素,虽然精神障碍或减轻责任的抗辩不能会提高。然后给出的原因,我仍然对这种观点。
15。被告并没有被要求认罪的指控,但被视为不认罪的原因犯罪法“第316(8)。
16。在开始的听证会上,议员埃弗森代表被告寻求名义上“断绝”各种起诉书罪名,因此,任何一个被指控的罪行的证据,协助官方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将无法使用。他明确表示,他不会寻求单独听到任何收费,其实支持的命题,他们应该一并审讯。它最终被证明是不必要的,以排除在这个问题上,因为官方表示,它不会主张任何证据可以以这种方式使用,并鉴于该指示,埃弗森先生没有按此事。
17。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当然,无不良推断应该对他得出他不这样做的原因。这不是一个个案在魏森施泰纳v女王[1993] HCA 65(1993)178 CLR 217显然罪证可能已经能够解释更多的事实,只知道被告披露。帕迪诉女王(2001)205 CLR 50。无论如何,这个原则不能,在我看来,有一个特殊的听证会收费的任何应用程序对被告不适宜答辩。
18。此外,我觉得这是需要特别小心审议已经发现不适宜答辩,其紊乱或受损的心理过程可能已经有效地剥夺了他或她的机会,在他作证或对被告的证据自己辩护。在目前情况下,需要照顾尤为明显。埃弗森先生告诉我,希望被告作证,但不会被允许这样做,因为已经接受了他的监护人了埃弗森先生的意见,认为这样的当然不会是他的最佳利益。我毫不怀疑,这个建议被认真给予适当的评估能力可能根据被告提供有效证据为自己辩护,他试图这样做可能涉及的风险。同样,我也没有理由怀疑这是适合他的监护人接受他的意见。尽管如此,评估官方案的实力,我认为这是必要的,被告的位置可能已损害他的无能可能开脱罪责的证据,要警惕任何风险。
19。在本案中,从被告的信招标无异议,但它并不旨在解决任何有关他们被控的罪行提出的问题。
他们被控的罪行的性质
20。他们被控的罪行涉及涉及殴打的指控和两个额外指控殴打而引起实际身体伤害。
21。殴打罪构成故意犯下的任何行为,或可能硬拼,这会导致另一个人立即逮捕和非法暴力。如果实际应用的力量,无论是非法或未经收件人同意,那么电池的承诺。在任何此类应用武力的情况下,必须有足够的一些威胁性的行为,提高人的头脑中直接的暴力威胁的恐惧或忧虑。见,例如,R诉奈特(1988)35克里姆ŗ314。因此,返回到犯罪法“共317采用的语言,事实将构成殴打罪,只有当他们包括这些元素。
22。要建立袭击致造成实际身体伤害官方的罪行必须证明被告涉嫌殴打受害人和殴打事主造成实际身体伤害的后果。这是没有必要的证明被控旨在伤害受害人。见R诉威廉姆斯(1990年)50克里​​姆ŗ213库尔特诉女王(1988)164 CLR 350。因此,事实将构成袭击致造成实际身体伤害罪,只有当他们涉及殴打罪的元素,延伸到这些进一步的元素。
23。术语“造成实际身体伤害”是指不超过一些人身伤害。需要既不是永久的,也不是严重的伤害。一个小挫伤,擦伤或划痕是充足和对它一直持有,即使是“歇斯底里或紧张状态”可能属于描述。见R诉米勒(1954)2 QB 282; R诉赞福[1993] EWCA克里姆1 [1994] 2 All ER 552一。
自卫
24。正如我刚才提到的,被告是否“犯下的行为构成指控的罪行”并不涉及任何代价的精神障碍或减轻责任的抗辩的问题。然而,法院不得不考虑任何问题的自卫中可能出现的任何该等指控。
25。虽然通常被称为作为一种防御,真正的立场是,一旦证据公开了一种可能性,即有关行为进行自卫,负担落在官方证明相反的。见Zecevic诉DPP​​(1987)162 CLR 642 657。在R V B(1992)35 FCR 259举行的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合议庭的情况可能不会被撤销陪审团的基础上,官方的情况下,并没有否定自卫。然而,这似乎已经决定后大幅任何问题,必须确定是否表面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已经建立的原则,仅作参考之证据有利于官方。因此,用于此目的,任何自卫的证据必须被忽略。该决定还自卫问题在Zecevic,是由陪审团来确定与观测相一致。这并不意味着官方免除举证责任,不提供任何依据表明没有提及的问题上,可以建立“行为构成”殴打罪。力的应用将构成攻击,只有当它是非法的。因此,无论谁与他或她的病人的知情同意进行了操作,外科医生,也不是警察使用武力衡量所需的合理逮捕罪犯,可以说是犯了袭击。同样,正确地进行自卫的行为不能被视为攻击,因为这样的行为是不违法的。
26。如果自卫提出,官方不承担负担的证明,在有关时间,无论是被告不认为他或她的行动是必要的,为了保卫自己,或者有这样一个没有合理理由信念。见Zecevic诉DPP​​ 661。再次证明标准是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明。
27。这些命题显然涉及一个纯粹的主观测试:官方成立,被告没有这样一个信念。然而,即使是后者的主张并不涉及一个完全客观测试。见VIRO V R [1978] HCA 9(1978)141 CLR 88 146-147; Zecevic的诉DPP 656-657。皇冠不能证明这样一个信念仅仅证明,一个人的心理过程紊乱或减值也不会形成这样一个信念,有没有合理的理由。在R v霍伊斯(1994)“35 294 NSWLR亨特CJ解释,当时在CL 305,它是被告”的信念,根据情况为被告认为他们是,这是合理的,而不是假设合理的人在被告“的位置。
28。该决议的任何自卫的问题涉及的特殊困难,倘被告患有重大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的时候,被指控的罪行。新南威尔士州刑事上诉法院认为这个问题在Kurtic(​​1996年)85 R 57,克里姆一个案件中,已经有证据显示,上诉人遭受“迫害信仰偏执妄想集”。法院确认,必须应用的测试,在确定官方是否已证明,有必要的信念一直没有合理理由,而不是完全客观的,但必须至少有部分是客观的。亨特CJ在CL再次提供了一些解释这一原则在下面这段话,在64:
无论效果如何向被告个人的特点,可能在他的感知视为一种威胁,他所面临的一些特定的动作或他什么,他认为是一个危险的反应的合理性时,必须有,在我看来,是一个合理的可能性,至少有一些事实上发生的行动可能已被误认为是一个威胁或危险的被告人可以作出任何决定之前,他的这一行动的看法,个人的特点受到的可能性。
29。在目前的情况下,官方认为,这将是不恰当的,被告可能认为有必要保护自己免受一些感知的攻击或威胁攻击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样一种信念或采取行动的任何假设一个合理的人在他的位置的事实和情况也许已经形成了这样一种信念。这是事实,没有证据显示被告患有精神残疾,它出现的时间,或程度的确切性质,如果有的话,它可能已经扭曲或影响了他的一些看法或所有问题的事件。
30。然而,正如我刚才所说,被告人不承担证明他或她担任自卫的负担。如果问题已妥善提高,官方承担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明,被告的​​行为没有进行自卫的负担。在考虑是否官方已履行,举证责任,法院显然必须考虑所有可能与该问题有关的事实及情况的证据。本程序由精神健康法庭裁定,被告不适宜答辩的费用,不太可能成为12个月内适宜申辩前提。此外,已有证据表明,他的行为显然是不合理的方式前的一些问题的事件。因此,这将是不恰当的处理这一问题的假设,推论可能安全地考虑有关事件的情况下,没有任何方面的可能性,他的看法可能已经紊乱或受损的心理过程的影响,他画了反对。
斯蒂芬斯先生涉嫌殴打
31。官方没有做企图导致任何支持这项收费的证据和被告的罪行显然必须被判无罪。
布朗涉嫌殴打
32。 2000年1月11上午10点00分左右,安全人员在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布朗先生接到一个电话,在他的广播,他去办公室的副校长,教授伯吉斯的后果。他伯吉斯教授发现他的办公桌后面,被告站立在房间里拿着一个杯子和碟子。布朗先生要求他离开,被告回答说:“我还没有完成我的咖啡”。布朗说,他希望被告离开。被告然后离开了办公室,走到楼梯,然后走楼梯到三楼从第二。布朗先生告诉他不要去那里,当被告继续,开始跟着他。被告闯入运行,并进入副校长的秘书的办公室在三楼。林赛女士的秘书,要求他离开。布朗随后进入办公室,上前指责他还给了他,并说,“我想你现在将要离开”。被告显然没有采取任何通知。布朗然后把他的左手右臂上的指责,并说,“我想你”。当被问及接下来发生了什么,布朗先生说,他不知道是怎么发生的,但是,他“得到了他的脸和咖啡下来前面的[他的衣服,然后他听到一个杯子和碟子下降,然后[被告]转身,砰的一声[他]靠墙“推他用他张开的双手在胸前。布朗说,他“回落靠在墙上,然后在他的腹股沟感到疼痛。
33。布朗先生同意质证,被告的右上臂抓住后,他说:“我要带你出去,把咖啡”。他承认,在其他场合,他曾经听说过“带你出去”的方式涉及险恶的内涵,但他说,他只是转达他打算以被告的建设。他也承认,他一直站在被告人与唯一的出口,从而使被告将不得不把背对着他,为了留下。
34。当它把布朗先生认为,被告人一直担任自卫,他没有全撤销的建议。他说:“好,如果他是在自卫,他是 - 他了 - 他是夸张[原文如此],他把它太远,因为它是没有必要的,他去像他那样,如果他使用自卫“。
35。布朗的证据证实在一定程度上的资深安全官员,议员,Gumm。他说,他曾伯吉斯教授的办公室,而布朗在外面等着进去。当被告走出办公室与他的杯子和碟子,转身上楼去,布朗跟着他,但先生Gumm去地板使用另一套楼梯的另一端。他说,当他到楼梯的顶端,他能听到响亮的声音和噪声被抛出,如陶器,当他走近办公室,然后他听到布朗说:“我被攻击了”。他随后被控下楼。后来,当布朗来到了建设先生Gumm的观察,他开始弯腰和推断,他是在痛苦中。在盘问中,他同意,他没有​​发现任何咖啡布朗的衬衫或其他任何不寻常的关于他的衣服上。
36。布朗的交代,谁当时在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行政支持经理林赛女士的大力支持,。她说,,被告走进校长的办公室“相当快”,有一个杯子和碟子咖啡洒在他的手。布朗先生在他身后不远处。林赛女士伸手拿杯子和碟子从被告和布朗先生“之类的感动”,他的右臂。被告投掷杯子和碟子,在他的右肩在布朗的方向。布朗躲开,杯子和碟子打在了墙上,“咖啡到处”。她接着说,“排序的排序,他的右转身的瞬间[被告]排序,并基本得到了他的左膝排序[布朗的腹股沟区和布朗]排序]下楼”。
37。林赛女士同意质证,被告把杯子和碟子“被抓住了”,他已经变成了“在同一个流”作为一种即时反应。她同意了他的膝盖可能已经走过12英寸以上联系之前,布朗的腹股沟从垂直位置,并解释说,它不需要很远的旅行,因为布朗已经弯下腰避免杯。她说认为,该行为“非常尖的举动”,它一直“很明显[被告]试图做”。
38。我承认,事发时大幅布朗先生和林赛女士的描述和指责布朗的腹股沟故意开着他的膝盖。布朗站在被告人与通过唯一的门口,他可能已经离开,我已经考虑意外撞击的可能性,他举起了他的膝盖开始逃跑,这是事实。林赛女士清楚地推断,该行为进行了刻意,但非专家认为一个人显然是一个重要的心理功能障碍患的明显意图,即使援引无异议,可以明显得到很少,即使有,重量。然而,他的膝盖已经进入接触布朗的腹股沟意外,如果被告仅仅试图出逃,似乎不大可能。此外,林赛女士所描述的事件的性质强烈建议,被告按家里的攻击,我接受布朗的证据表明,他的腹股沟的影响只发生后,他已经堕落背靠着墙。
39。自卫的问题提出了更大的困难。正如前面提到的,一旦提出这个问题,这是义不容辞的官方证明毫无合理疑点,被告并不认为这是合理必要的,对他采取行动,像他那样为自己辩护或没有合理理由这样的信念。在考虑这些问题时,我们必须记住,这一事件之前,被告已经得到了有效的追了上去楼梯布朗先生Gumm的向另一组楼梯显然已经切断他逃跑的意图。当他走进校长的办公室布朗先生来到他身后,作为一个后果,是被告人与唯一的出口。然后,林赛女士伸手朝他和大约在同一时间,谁是背后的布朗先生的指责,说,他将不得不“他”,然后抓住他的胳膊。
40。我毫不怀疑,在这个位置上,任何正常的人会明白,他已经多次提出要离开,没有权利保持,并已采取的手臂被护送从建筑的目的。有是没有任何证人,可能会合理地已导致这样一个人到害怕暴力袭击或唤起一个信念,它是必要为他来推布朗的帐户,让独自驾驶他的膝盖到布朗的腹股沟,在为了为自己辩护。然而,被告不是一个正常的人,但有人有明显紊乱或受损的心理过程。满足必要的标准,他没有这样的信念,这是不可能的。这也是不可能的信心可能已经被他的看法是什么的情况,因此要满意的是,在这些观念的光,这样的信念是不够合理确定。我注意到表达的观点在Kurtic的地方,可以作为威胁或危险的被告被误认为必须采取一些行动,但在我看来,这种情况下,我刚才提到揭示事件的组合足以提高这样的错误的可能性,由被告。
41。这也可能是显着,布朗也不能完全拒绝自​​卫的建议,但抗议不仅如此,如果被告一直担任自卫,他使用了过度的武力。当然,这是完全有可能的,布朗的答案是归属于混乱有关自卫的概念或他被关心,建议有没有必要来考虑这个问题,因为,在他看来,任何此类索赔将有一直由站不住脚据称不相称的暴力性质的原因。虽然我意识到这些可能性,我必须说,答案是不能完全放心。布朗是人谁最初面临的指控后,他走上楼梯,跟着他进了副校长的办公室,对他说话,挽住他的胳膊,并遭受殴打收取。然而,曾参与事件中,亲密,他似乎不愿意解雇的可能性,被告曾担任自卫。在鉴于该不情愿,很难看出谁是不存在的人如何能排除这种可能性。
42。争被指过度使用武力,必须参考的可能性,他认为武力是必要的,有关于他的看法,布朗的行动,这种信念有合理的理由和可能性判断。在我看来,证据不排除两种可能性。
43。由于这些原因,我无法得到满意超越合理的怀疑,被告没有采取行动自卫。因此,他必须被无罪释放。
涉嫌殴打后,麦基女士
44。麦肯齐先生给了证据,于2000年2月10日下午约十二时四十分,他在堪培拉在NRMA楼在他的办公室门蜂鸣器被激活时,麦基女士,谁是他的秘书,按下释放按钮开门。他意识到一个人行走到他的办公室相邻区域,但看到它被指责的只有当门半掩着拉。麦肯齐先生一直在电话上,并继续专注于谈话。被告和麦基女士显然搬到离门区毗邻麦肯齐先生的办公室,那里的百叶窗已经拉下了一下腰的高度,他只能看到他们的腿。他说,他清楚地记得,接下来的事情是“听证会[麦基女士的尖叫声,看到她的腿消失”。他说,当时被告的腿一直在她的面前。
45。麦肯齐说,他把电话放下,走出办公室找被告站立超过麦基女士,谁是四肢,并试图推动自己备份而被告用双手抱着她的顶部她的肩膀。他说,他身后传来了指责,“让他一个熊抱”,把他带走,并要求他离开大楼。被告麦肯齐先生说话的索赔金额为70,000美元。他和另外两名雇员护送被告从建设。当他们到一楼旋转门被告抓住的麦肯齐先生的领带,并告诉他,他已经离开了他的眼镜楼上,他想回去,让他们。麦肯齐先生告诉他,他们将返回的警察。麦肯齐先生说,当他回到楼上,他注意到麦基女士有一个晋级的桥梁,她的鼻子和她抱怨脖子酸痛。照片描绘了她的鼻子受伤被提出作为证据。
46。麦基女士作证,她是在下午约12.40麦肯齐先生的办公室于2000年2月10日当蜂鸣器响起,她开门激活机制。她说,她一直期待的“维修工”,当她看到指责她搬来搬去,并关上了门到麦肯齐先生的办公室。被告走了进来,把双手放在前台,并问她是否知道他是谁。她说,“是的,我做”。她接着说:
然后,他向我走来,他来到 - 我的权利,我把我的手,然后他抓住我的胳膊和下 - 我什么都不记得了,但我记得我的疼痛,剧烈的疼痛在我的脸上打地板上。
47。当记者问她想起了发生在地板上后,麦基女士说,她想起了“爬行或从其他办公室的人打电话给他们来”,但她醒来的时候,她没有看到任何人“。随后,她发现,她从脸上出血,吃草桥她的鼻子显然已经引起了她的眼镜眼连接件已被打破由金属片,并同意在盘问。她也同意,她没有在鼻子上被打了一拳。她有一些其他的伤害,包括削减她的腿和她的手臂上有些青紫。她说,她并没有感到痛苦的时候,他们显然造成了她最初只是一直在震荡。有人建议,医院注意到她在鼻子被打了一拳,但她说,她不记得曾经作出说明其影响。更重要的是,她在盘问证实,她无法记得发生了什么事,被告走近她的时候,她下车地板之间的时间。
48。虽然我毫无疑问的麦基女士的证据的真实性,这在她的记忆中的空白,使我不可能得到满意无合理疑点“充当构成被控罪行”已经建立。麦基女士显然是害怕的指责,并说,她已经把她的手与她张开的手掌向外,挡开他的做法的意图明显。她给了事先事件作为一个结果是她已经清楚地留下了相当大的恐惧被告的证据。事实上,在此之际,当她第一次看到他,她忧虑,她马上说:“哦,不!”。当她来作证,她很害怕,她发现很难讲,它是前一段时间,她能够获得足够的自我控制能力,能够宣誓。此后,她明确表示,她发现很难看的方向被告。在这种情况下,它是很难排除这种可能性,她可能已经昏了过去。它也很难排除这种可能性,她可能已经绊倒或以其他方式倒下的意外,也许是因为她从被告试图往回走。在任何情况下,她能记得她掉在地板上,可能造成被告的部分上没有打孔,推或其他敌对行为。
49。麦肯齐先生的证据,看到麦基女士的腿消失,而腿的被告人在前面,她同样不能证明她摔在地上作为袭击的结果。在盘问中,他同意的建议,他看到她的​​“在空中”,但他认为她的身体的上半部分已经被遮蔽百叶帘,他似乎已经承担,所以从她做了事实上,她的腿突然消失。在任何情况下,他明确表示,他已经无法看到什么可能造成这样的运动。
50。这是事实,麦基女士作证,被告抓住她的胳膊,并单独行动可能构成袭击。她给持续青紫她的手臂在他的位置保持他们的证据,这也是事实。瘀伤,当然,足以构成实际身体伤害。然而,这是义不容辞的官方证明毫无合理疑点的攻击所引起的人身伤害。如果,事实上,麦基女士不慎摔倒或因昏厥和被告抓住她的胳膊,试图逮捕她的秋天,那么任何青紫,从而造成不能算是被袭击所引起的。
51。麦肯齐给先生看到被告试图持有麦基女士,她试图上升的证据,这也是事实。然而,他是否尝试这样做由于敌意,或者干脆,因为他担心的是她可能是头晕或不稳定,她的脚,她被允许站在没有任何证据。在后者的情况下,任何青紫持续在真诚地企图阻止她来进一步的伤害所采取的行动的结果不能被视为袭击所引起的。
52。我必须承认,相当怀疑任何这些可能性。然而,司法的怀疑是没有足够的替代证明毫无合理疑点。我无法确信被告抓住她的手臂在我所描述的方式所引起的青紫造成麦基女士的手臂或其他任何伤害,她在事件过程中持续。
53。证明的标准是非常严格的,在所有的情况下,我无法得到满足,由官方提出的证据已经足以建立标准委员会控告的罪行的行为构成。
54。如果这是一个普通的审判,它会一直开放官方寻求一个普通袭击罪被定罪,即使该罪行没有被起诉。犯罪法“第49条的规定,替代判决有关的各种规定的罪行,尤其使陪审团不满意的被告犯袭击致造成实际身体伤害中寻找一个普通袭击罪被指控犯有。但是,语言的部分并不适用于这种特殊的听证会似乎是因为法律不允许被告被发现犯有任何罪行。
55。由于这些原因,指责这种罪行必须被宣判无罪。
黄金议员涉嫌殴打
56。金先生丘博安全是一名保安,谁是在美国国家档案馆的建设工作的帕克斯下午约2.40 2000年8月10日,当他看到被告的业务或游客的休息区的建设。被告被使用电话。黄金走近先生在五米左右,为了他做出了积极的识别,不成功地试图与安全管理,悦女士,然后成功联络戴利先生,他描述为“技术经理”。悦女士和戴利先生随后向黄金先生简短的交谈后,他去到另一个区域的建设,以“人”游客的前台接待员显然无人看管。台面积被告站立,而在某些时候约30米的距离,他看见被告抓住戴利先生的识别标签,黄金无法听到他们之间的对话。
57。金先生看到被告的走廊朝他走。被告“发泡胶杯”黄金先生形容为“腰部的高度显示”,并继续朝他走来,然后再打开,拿起杯子,义无反顾地继续朝他正走在走廊上的对象。金先生说,当被告是被告约五米内他抬起头来,盯着他,然后,他朝他走去,说:“先生啊,丘博”撵着他的右臂。金先生说,他一个茶叶袋和那杯中的液体洒在他被击中。
58。为安全起见,国家档案馆大楼已经配备摄像机,黄金能够获得从两名被告最初在休息区和后接近黄金先生,显然与保丽龙杯的录像带显示的画面。磁带并无录得被告向黄金先生与杯做任何运动。然而,相机显然已设置三秒钟的间隔摄影图像,当然,很可能是被告这样做是在这样的一个间隔。录像带也证实,被告走近他,黄金先生站在他的左边和移动一步,但他仍然在桌子后面。被告通过该桌边离开大楼,而黄金先生没有试图阻止他离开,我认为被告人可能已经形成了印象,黄金的行动反映了他的积极态度。
59。盘问,建议黄金先生的杯子只包含一个茶包,但他认为,曾有流体。他无法记得是否被称为清洁擦地板,但说,戴利先生曾拿起茶杯,而他拿起茶叶袋。
60。警员汗了证据证明他出席国家档案馆大楼下午约3.45黄金先生说话。他说,黄金先生表明他的泡沫杯,但没有表现出他“丘博[安全制服]衬衫”。他指出,黄金是不是均匀。他有一个进一步的对话与黄金在下午10时左右,傍晚的时候,他带来了录像带城警署。一般警员汗的证据证实由斯特拉坎警员的证据。
61。无论是悦女士也不戴利先生被称为作证,前者显然是父母一方或双方在苏格兰关怀,而后者已经离开去露营,在一个不知名的地点在南海岸新南威尔士。
62。我承认,这起事件发生的本质,黄金先生在他的证据中描述的方式。移动杯子,使茶叶袋来袭黄金先生的胸口,不论有或没有一定量的茶叶,显然涉及一些非法应用武力,没有他的同意,并明确发生的行为。因此,它袭击。
63。埃弗森先生再次提交,我应该有合理的怀疑,被告可能担任自卫。不过,我无法接受这份意见书。黄金先生所描述的攻击的性质是不提示的行为,以便挡开一个潜在的袭击者。更重要的是,同时,正如我刚才所说,被告可能已获得了站立起来,并稍微移动到一边金先生的行动,反映了一个积极的态度向他的印象,是不建议,他已经采取搁置被告,追赶他,骚扰他,或试图阻止他离开。我又一次发生任何行动其实一个威胁或危险的被告可能会被误解为满足必要标准。因此,与布朗涉嫌殴打后的位置,它可能提供了一个信念,即合理的基础,他的一些行动的看法,影响他的心理过程紊乱或受损,是没有根据的任何争有必要对他采取行动,像他那样在自己的自卫。因此,我很满意毫无合理疑点,被告没有采取行动自卫。
64。由于这些原因,我很满意,被告犯下被控罪行的行为构成超越合理的怀疑。
肾议员涉嫌殴打
65。托尼先生肾脏,ACT律师会雇用一个律师,律师公会大厦在堪培拉约10.25 2000年4月26日上午在他的办公室时,他获悉,被告是在接待区。他出去到该区域,并把自己介绍给被告继续向他提问有关委任御用大律师在新南威尔士州。肾先生问他,他在做什么,或者为什么他在律师会和被告似乎一直穿插着猥亵主要难以理解的长篇大论,在什么回应。肾先生说,他能记得的一个词组是“我参与执法,不要你他妈的在我身旁”。他说,指责“显得相当激动,非理性”,并朝着他。当他这样做肾先生召开了一次手,如果以抵御被告,并开始向后移动,同时告诉被告不要碰他。被告再攀新高肾先生在胸前。肾先生没有暗示推使他无论是受伤或疼痛。
66。律师协会执行主任,金先生试图打电话给警察一个电话,接待处附近。被告显然注意到了这一点,并试图从他手中夺走接收机。肾先生和金先生然后抓住被告,触动他走向门口。肾先生说,被告没有最初抗拒,但,当推出了门,他转过身,试图踢他的腹股沟。幸运的是,他的肾脏是能够避免那一脚。他和金先生然后又回到办公室内举行的大门关闭,而会计师,麦克阿瑟先生,获得的关键,因此,它可以被锁定。在那个阶段,被告,谁曾朝电梯走去,返回,并踢开房门。
67。肾先生同意质证,被告此前最高法院和联邦法院开始对他进行审理。肾先生否认有任何回味被告说话“不要攻击我”的效果,并证实,相反,他已经背弃他从被告向他垫付。
68。金先生给听到他的名字被称为肾先生抢着接待区,在那里他看到肾先生一个人谁是一个很大的噪音的“拼杀”的证据。他说,他问该男子离开,当他没有这样做,试图给警方打电话。该名男子随后试图从他的手机,他与肾接着他从办公室退出。他说,因为他们得到了他的门人试图踢在小腿或腹股沟,但肾议员肾先生已经退居二线,一直没有联系。他们成功地让他走出办公室,关上了门,但该男子返回,并踢开房门。随后锁和铰链需要更换。
69。当记者问到到底发生什么时,金先生说,这名男子已经“拼杀”与肾解释,他说,它看起来好像他们是“现蕾,在争吵的人做”,并解释说,他认为肾先生曾有过他的手,,击退攻击他的人。他示范肾脏先生以何种方式一直握着他的手是一致与肾脏的先生自己的示范。他补充说,“我看见托尼用他的手到龟裂的胸部和托尼退出,他被迫对低台,接待台后面,我们的接待区”。
70。在盘问中,金先生承认,在一个手写的字条,当天晚些时候,他用了“谏”,而不是“拼杀”,但表示,他不明白这些术语之间的任何差别。他也同意,他最初曾用这个词,“心疼”,而不是“侵略性”,但他说,他曾想过他刚刚用错了一个字。他承认,他是不知道的人是否一直苦恼或侵略性,但说他“肯定是积极的努力[肾脏先生]”和“,这是从他的行动,我可以得出的唯一结论。
71。麦克阿瑟先生所雇用的律师会会计师证实,他已经接待区看到金先生拿着电话和一个男人试图抓住它的接收器计数器跨越。随后他们之间会有挣扎的电话。此后不久,男子领导的门,离开了办公室。麦克阿瑟先生说,金先生试图锁门时,男人回来了,做了一个奔跑跳跃,踢开房门。该名男子随后离开大楼。
72。警员斯特林,谁参加了这次事件后不久,律师会的办公室,发现大门紧锁,注意到,门与门框略有失准。
73。邓肯女士,谁是律师协会的接待员,得到的证据表明,被告曾告诉她,他已经到了该学会找出“大律师”。她去肾先生的办公室,告诉他说,被告是在接待区。她回到了自己的职责,但随后发现的声音已成为提高听说肾先生致电金先生。她然后去获得麦克阿瑟先生。她证实,金先生曾试图给警方打电话说,她回忆说,被告达成在柜台拿手机。她激活安全蜂鸣器,然后拨打000紧急电话号码,警察打了一个电话。她说,,金先生先生及肾脏移除被告从办公室,试图抓住门关闭不喜欢空手道踢“到门口时,被告从电梯区域返回”之类的。
74。肾脏是一个可信的证人明显的证据已推由被告没有在盘问的挑战。他交代事件也大幅金先生的证据证实,在较小程度上,其他证人。我很满意超越合理的怀疑,被告推肾先生,且推入构成的攻击。
75。我接受肾脏议员的证据表明,被前推他已经背弃了被告人,并告诉他不要碰他。虽然官方并没有排除这种可能性,被告有正当理由在律师协会的办公室,他显然有没有权利保持,一旦被要求离开。在任何情况下,不建议肾先生,他采取了搁置的指责或其他物理试图退出之前,他到该推。这是事实,他举起一只手,但我接受他的证据表明,他与他的手掌向外打开的,当他试图从被告退避三舍。要返回的部分客观测试假定Kurtic,我很满意发生任何行动其实一个威胁或危险的被告可能会被误解为必要标准。因此,有是再没有任何争的基础上,被告人的看法,一些行动,他紊乱或受损的心理过程影响可能已提供一个合理的基础,它是必要为他以行动为他做了他自己一个信念防卫。因此,我很满意超越合理的怀疑,他没有采取行动自卫。
76。由于这些原因,我很满意,被告犯下被控罪行的行为构成超越合理的怀疑。
比顿议员涉嫌殴打
77。 2001年7月31日下午约2.40比顿先生,谁当时戈尔曼楼艺术中心代理主任,该中心是在一个办公室,当他看到被告的办公室相邻的道路上行走。他离开大楼,并上前指责。比顿先生告诉他,他是非法侵入,他希望他离开,如果他没有这样做,他会叫警察。他说,被告一直走离他而去,但是,然后,他转身,走回朝比顿先生说:“我已经受够了这种”把他推。比顿先生是不确定推的确切性质,但认为被告在胸前用双手打开了推他。比顿先生说,他失去了他的地位,对“边缘”的混凝土墙回落。显然,他的头就开始接触壁造成裂伤,需要七名缝线。
78。在盘问中,比顿先生认为,被告已停止走在一个点所在的路径导致了一个斜坡上。他拒绝了建议,斜坡已随后兴建。他也否认曾推开被告,被告曾担任自卫。
79。 Duffy先生,谁当时戈尔曼家艺术中心的安全经理说,戈尔曼楼的行政区域,他一直与比顿先生在2000年7月31日下午2时40分左右时,比顿先生看到了被告的门走了走过去的建设。 Duffy先生说,他走出降落到离开之前,把一些文件。然后,他看见途径比顿先生站在他的背部在墙上,被告谁站在摆在他面前的道路的另一边说话。他说,他们有一个谈话,但他听不到对方说什么。然后,他说,被告突然把双手推比顿先生“硬 - 右通过对冲基金和入墙”,然后比顿先生“背后的对冲”掉了下来。 Duffy先生喊道,“我看见”,被告离开。
80。在盘问Duffy先生,比顿先生一样,认为坡道已经存在了一段时间,有问题的事件前。有没有相反的证据。
81。比顿先生和Duffy先生似乎是完全诚实的证人,虽然有相当大的矛盾在他们的帐户的事件。比顿先生认为,被告已走开,转身沿着小路回来,把他推而Duffy先生认为,该两名男子一直站在两侧的路径时,被告突然向前扑来推比顿先生。我无法确定任何真正的信心,这两个版本是正确的,甚至是任一版本是否提供了相关事件的完全准确的帐户。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考虑埃弗森先生提交,官方没有必要的标准证明,被告是在自卫。
82。此外,比顿先生承认,被告没有试图走楼梯进入大厦和沥青路,而他也一直走一直开来,而且,公众使用。比顿先生也承认,他此前曾寻求禁制令,对被告,但他的申请被驳回。它会出现,失败的指责,比顿先生已决定采取法律面对被告到自己手里,错误地指控他是一个侵入者,要求他离开,并威胁要叫警察寻求禁制令如果他没有这样做。证据没有发现任何真正的理由,这种做法。被告显然每一个使用权的途径。
83。埃弗森先生认为,从本质上说比顿先生已经展示了被告人的态度和敌对的和不合理的,他不仅可以跟随被告的路径继续与他规劝,但走得更远,实际上是把他推。比顿先生否认了这一建议,这样一推,却没有证据。尽管如此,埃弗森先生认为,自卫的问题已适当提高,官方没有排除的可能性,被告曾担任自己的自卫。他还认为,比顿先生和Duffy先生的账户之间的矛盾,难免让人怀疑的信誉比顿先生否认。
84。这些事项言之有理,有比顿先生是一个不太令人印象深刻的见证人,我可能已经找到了埃弗森先生的论点令人信服。 Duffy先生显然并没有看到比顿先生推被告,但他交代事件仅提供有限的佐证比顿先生的拒绝这样做。我也意识到Kirby法官形容为“人们越来越认识不可靠的司法鉴定公信力的证人在法庭上”从外观和风范。国家铁路局的新南威尔士威尔士v Earthline建筑私人有限公司[1999] HCA 3,(1999)160 ALR 588 617。
85。尽管如此,我很满意,超出合理怀疑的真理比顿先生的证据,他没有推被告。他给我的印象是一个完全诚实的人,做他最好说实话,甚至坦诚的答案时,可能暴露他的批评。因此,虽然我接受被告响应进行,他很可能被视为挑衅,我还是满意超越合理的怀疑,他不推比顿先生担任。
86。它不发生的任何其他行动可能已被误认为是一个威胁或危险的被告。因此,再次是没有任何竞争的基础,他的看法,他紊乱或受损的心理过程的影响的一些行动可能提供了合理的基础,这是必要的,为他充当他在他自己的任何信念防御。因此,我再次满意超越合理的怀疑,被告没有采取行动自卫。
87。比顿先生的帐户遭受削减他的头在墙上碰撞的结果被证实了由警长里根拍摄的照片。裂伤也被看作由警员詹宁斯谁去戈尔曼大厦警长里根冲锋后不久。因此,我很满意超越合理的怀疑,比顿先生遭受实际的人身伤害。
88。我没有任何理由假设被告造成裂伤,事实上,导致比顿先生受到任何伤害。该证据只能建立他推比顿先生,显然打算阻止他继续从事他大概视为无端骚扰。然而,正如我刚才提到的,它的官方证明,他打算造成实际身体伤害是不必要的。这是足够的官方证明,这种损害发生的袭击的后果。在目前情况下,这方面的一个推论是不可避免的。
89。由于这些原因,我很满意,被告犯下被控罪行的行为构成超越合理的怀疑。
90。我会听到律师在根据这些研究结果应作出的订单。
我证明前面的九十(90)编号的段落是一个真正的副本的原因,他的荣誉,正义克里斯平判断本文
关联:
日期2002年8月16日
控方大律师:罗伯逊
为控方律师法刑事检察处处长
被告的律师:C埃弗森
被告律师:桑德斯公司
聆讯日期:22-24日,7月31日
判决日期:200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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