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30 September 2013

CHINESE (TRADITIONAL)

R訴法警[2002] 79 ACTSC(2002年8月16日)

最後更新:2002年8月20日

皇后對亞歷山大馬塞爾·安德利SEBASTIAN法警[2002] 79(16 2002年8月)ACTSC流行語
刑法 - 被告不適宜答辯 - 特別聽證會的費用 - 聽證會的性質 - 無合理疑點問題,法院是否滿意的,“犯下被控罪行的行為構成” - 推論不被畫了反對指責由於被告不作證 - 需要特別小心審議證據。
刑法 - 不適宜申辯 - 特別困難時,被告當時涉嫌罪行重大的心理障礙或精神疾病患 - 被告的信念,這是必要的,作為他在自衛 - 合理理由要求被告發現部分客觀的合理的信念 - 測試 - 合理判斷的參考的情況下,被告認為他們是,但必須是一些動作實際上發生的可能性,可能已被誤認為是一個威脅或危險的被告。
刑法 - 特別聽證會由法官單獨 - 是否行為,構成犯罪的襲擊和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確鑿無疑的證明。
犯罪法“1900年,SS 310,314,315,316,317,319潛艇(2)
精神健康(治療和護理)“1994年,潛艇68(3)
1991年財產法的監護和管理
最高法院法“1933年,S 68C
1995年證據法“(聯邦),第144條
 R V莫里斯[2002] 12 ACTSC(報告,克里斯平·J,2002年3月15日)
魏森施泰納訴女王[1993] HCA 65(1993)178 CLR 217
帕迪訴女王(2001)205 CLR 50
 R訴奈特(1988)35克里姆ŗ314
 R訴威廉姆斯(1990年)50克里​​姆ŗ213
庫爾特訴女王(1988)164 CLR 350
 R訴米勒(1954)2 QB 282
 R V贊福[1993] EWCA克里姆1 [1994] 2 ALL ER 552
Zecevic訴DPP(1987)162 CLR 642
 R訴B(1992)35 FCR 259
環境V R [1978年] HCA 9;(1978)141 CLR 88
 R訴霍伊斯(1994)35 NSWLR 294
Kurtic(​​1996)85克里姆R 57
國家鐵路局的新南威爾士威爾士v Earthline建築私人有限公司[1999] HCA 3,(1999)160 ALR 588
SCC 98號2000年,2000年的173 SCC,SCC 27日2001年,2002年SCC 37
法官:克里斯平Ĵ
最高法院的行為
日期2002年8月16日
在最高法院的了)
)SCC 98號2000年
澳大利亞首都地區)2000年的173號SCC
SCC 2001年的27號
SCC 2002年37號
女王
v
ALEXANDER馬塞爾·安德烈·塞巴斯蒂安法警

訂單
法官:克里斯平Ĵ
日期2002年8月16日
地點:堪培拉
法院認定:
1。被告是不是犯襲警羅斯溫特沃斯·斯蒂芬斯在堪培拉澳大利亞首都直轄區於2000年1月11日;
2。被告是無罪的襲擊道格拉斯斯科特·布朗在堪培拉說,於2000年1月11日的領地;
3。被告沒有犯襲警蘇珊瓊·麥基於2000年1月11日在堪培拉對該領土,從而會引起她的實際身體傷害;
4。被告實施的行為構成襲擊丹尼爾·金在該轄區2000年8月10日在堪培拉的罪行;
5。被告實施的行為構成該罪行在該轄區2000年4月26日在堪培拉襲擊安東尼腎臟;
6。被告實施的行為構成犯罪襲擊約翰·亞歷克斯比頓在堪培拉說:2001年7月31日的領土,從而引致對他造成實際身體傷害。
1。被告被提審我的四個起訴書指控的佣金下列罪行:
*襲警羅斯溫特沃斯·斯蒂芬斯於2000年1月11日;
*襲擊道格拉斯斯科特·布朗於2000年1月11日;
*襲警蘇珊瓊·麥基於2000年2月10日,從而會引起她的實際身體傷害;
*襲警丹尼爾·金2000年8月10日;
*襲警安東尼2000年4月26日,腎臟
*襲警約翰·亞歷克斯比頓2001年7月31日,從而會引起對他造成實際身體傷害。
2。前三項訴訟編號為SCC 98 2000年2002年1月7日在起訴書所載,而第四,第五和第六計數包含在單獨的起訴書,2002年1月8日2002年1月8日2002年5月和13個編號為SCC 173 2000年,SCC 27日2001年,分別於2002年和SCC 37。
3。法律程序中,被告人被提審不是審判,而是根據一個特殊的聽證會進行到S 315犯罪法1900(“犯罪法”)。
不適宜答辯的決心
4。於2001年2月27日作出命令的根據“刑事罪行到S 310法案要求被告向精神健康法庭,讓法庭決定他是否適合認罪後,他有收費管轄一直致力於試驗。健身申辯的概念已經得到了有效的編纂這在領土潛艇68(3)精神健康(治療和護理)1994年法案“(”精神衛生法“),這是在以下方面:
(3)仲裁庭應作出決定,一個人是不適宜答辯的指控,如果滿足人的心理過程是無序的或受損的程度,人是無法 -
(一)了解電荷的性質;
(二)進入認罪的充電與行使質疑的權利陪審員或陪審團;
(三)了解訴訟是該人是否犯下的罪行進行調查;
(四)按照訴訟過程中;
(五)了解重大影響的任何證據可給予支持公訴;
(f)就指示他或她的法定代表人。
5。被告在法庭的評估有一定的延遲,它無法提供一份報告,2001年7月,直到26日。該報告指出,審裁處發現了他不適宜答辯,但它一直無法確定他是否有可能成為未來12個月內適宜申辯。
6。此事2001年8月30日來到我面前時,我曾指出,法庭無法在這個問題上發表意見,離開了法院的窘境。被告被指控犯有嚴重的罪行和程序的法院有義務採取相應的受犯罪法“是S 314和S 315。第314條適用於法庭時,它已通知法院確定被告不適宜答辯的電荷,但有可能成為適合12個月內的決心。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須押後法律程序。第315適用於法庭時,已通知法院的裁定,被告不適宜申辯的電荷,是不可能成為適合12個月內的決心,或在一段時間已經過去12個月以來的初步判定不適宜和被告仍然不適宜申辯。在此情況下,法院有責任進行了專項聽證會有關被告人。既沒有規定有任何應用程序時,只知道它一直無法確定被告是否適宜申辯指定的12個月期間內很可能成為法庭。因此,我做了一個進一步的命令,要求被告提交法庭的管轄範圍,使其能夠確定他的體能問題申辯根據第310。
7。 2001年8月31日,法庭提供了進一步的報告中指出,它已確定,這是不可能的,被告將成為12個月內適宜申辯。因此,法院需要進行一次特別聽證會,根據到S 315。
特別聽證會
8。雖然犯罪法“的有關規定表明,一個特殊的聽證會是一個”試用“,它不是一個通常意義上的訴訟程序審判被告內疚所訂的罪行承擔責任的規定定罪處罰,如果被證明超越合理的懷疑。在這種性質的聽證會必須找到被告不認罪,如果法庭不信納超越合理的懷疑,被告“犯被控罪行”的行為構成。然而,他或她可能不會被定罪,即使法院信納超越合理的懷疑,被告犯下這些行為。見第317犯罪法“。這一發現被稱為“犯罪法”的有關章節標題中,雖然沒有實際的法定規定,作為“非無罪”。這種性質的調查結果不公開被告懲罰犯罪問題,但為了使被告被羈押,直到精神健康審裁處命令,除非調用潛艇319(2)的規定,要求法院, “考慮拘留”第308的標準“信納是比較合適的,責令被告提交本人或自己管轄的法庭,以使其能夠做出心理健康秩序,根據”精神衛生法“ 。從本質上講,無罪的替代是一個既不定罪或處罰,但結果發現,,調用一個法定制度,旨在確保被告和社會保護的治療和護理。
9。一個特殊的聽證會以何種方式進行,如果受犯罪法“提供,除其他事項外,該節的其他規定,法院應當進行聽證會盡可能接近S 316是一個普通的刑事法律程序。本節還規定,除非法院另有命令,被告有律師代表在聽證會上。不適宜答辯的決心是不被視為一個障礙等代表和被告是要採取不認罪就每個被控罪行。
10。替補316(2)提供了一個特殊的聽證應當由陪審團審判,除非:
*被告人使得單獨選舉法官審判之前,法院首先固定日期的聽證會上,法院信納他或她是能夠作出這樣的選舉;
*如果法院認為被告人不能作出這樣的選舉,任何監護人通知法院,在他或她的意見,這樣的審判將的最佳利益的指責,或指定的監護人監護審裁處根據物業法1991(“監護法”)的選舉權力,使審判法官單獨的監護和管理進行這樣做。
11。在目前的情況下,指定的監護人監護法“規定,必要的權力交由法官單獨選舉的指責。
12。鑑於要求進行試驗盡可能接近,如果它是一個普通的刑事法律程序,我必然有關於1933年最高法院法“第68C的要求。這部分是在以下條款:
(1)法官不設陪審團嘗試刑事訴訟可作出任何發現,可能已經由陪審團作出被告人有罪的,而任何有關發現有相同的效果就各方面而言,作為判決的陪審團。
(2)在刑事訴訟中判決由法官審訊應包括法律適用的原則,由法官和法官依靠事實的結果。
(3)在刑事訴訟審判法官獨自一人,如果一個法律的領土,否則將需要給予警告陪審團在該等法律程序,法官將考慮採取警告,考慮到他或她的判決。
13。在普通的刑事審判中,無論是由法官和陪審團或法官單獨,被告享有無罪推定,官方承擔的負擔證明每次充電的基本要素和舉證的標準是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明。判決必須確定完全由參照承認的證據在審訊或常識問題,這可能是考慮到根據1995年證據法“(聯邦)第144條。
14。在這種性質的特別聽證會,由S 317的測試假定是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犯被控罪行”的行為,構成法院是否滿意。然而,在R v莫里斯[2002] 12號(ACTSC報告,克里斯平·J,15年3月),我認為,這一規定要求官方證明所有的罪行的基本要素,雖然精神障礙或減輕責任的抗辯不能會提高。然後給出的原因,我仍然對這種觀點。
15。被告並沒有被要求認罪的指控,但被視為不認罪的原因犯罪法“第316(8)。
16。在開始的聽證會上,議員埃弗森代表被告尋求名義上“斷絕”各種起訴書罪名,因此,任何一個被指控的罪行的證據,協助官方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將無法使用。他明確表示,他不會尋求單獨聽到任何收費,其實支持的命題,他們應該一併審訊。它最終被證明是不必要的,以排除在這個問題上,因為官方表示,它不會主張任何證據可以以這種方式使用,並鑑於該指示,埃弗森先生沒有按此事。
17。被告沒有提供證據。當然,無不良推斷應該對他得出他不這樣做的原因。這不是一個個案在魏森施泰納v女王[1993] HCA 65(1993)178 CLR 217顯然罪證可能已經能夠解釋更多的事實,只知道被告披露。帕迪訴女王(2001)205 CLR 50。無論如何,這個原則不能,在我看來,有一個特殊的聽證會收費的任何應用程序對被告不適宜答辯。
18。此外,我覺得這是需要特別小心審議已經發現不適宜答辯,其紊亂或受損的心理過程可能已經有效地剝奪了他或她的機會,在他作證或對被告的證據自己辯護。在目前情況下,需要照顧尤為明顯。埃弗森先生告訴我,希望被告作證,但不會被允許這樣做,因為已經接受了他的監護人了埃弗森先生的意見,認為這樣的當然不會是他的最佳利益。我毫不懷疑,這個建議被認真給予適當的評估能力可能根據被告提供有效證據為自己辯護,他試圖這樣做可能涉及的風險。同樣,我也沒有理由懷疑這是適合他的監護人接受他的意見。儘管如此,評估官方案的實力,我認為這是必要的,被告的位置可能已損害他的無能可能開脫罪責的證據,要警惕任何風險。
19。在本案中,從被告的信招標無異議,但它並不旨在解決任何有關他們被控的罪行提出的問題。
他們被控的罪行的性質
20。他們被控的罪行涉及涉及毆打的指控和兩個額外指控毆打而引起實際身體傷害。
21。毆打罪構成故意犯下的任何行為,或可能硬拼,這會導致另一個人立即逮捕和非法暴力。如果實際應用的力量,無論是非法或未經收件人同意,那麼電池的承諾。在任何此類應用武力的情況下,必須有足夠的一些威脅性的行為,提高人的頭腦中直接的暴力威脅的恐懼或憂慮。見,例如,R訴奈特(1988)35克里姆ŗ314。因此,返回到犯罪法“共317採用的語言,事實將構成毆打罪,只有當他們包括這些元素。
22。要建立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官方的罪行必須證明被告涉嫌毆打受害人和毆打事主造成實際身體傷害的後果。這是沒有必要的證明被控旨在傷害受害人。見R訴威廉姆斯(1990年)50克里​​姆ŗ213庫爾特訴女王(1988)164 CLR 350。因此,事實將構成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罪,只有當他們涉及毆打罪的元素,延伸到這些進一步的元素。
23。術語“造成實際身體傷害”是指不超過一些人身傷害。需要既不是永久的,也不是嚴重的傷害。一個小挫傷,擦傷或划痕是充足和對它一直持有,即使是“歇斯底里或緊張狀態”可能屬於描述。見R訴米勒(1954)2 QB 282; R訴贊福[1993] EWCA克里姆1 [1994] 2 All ER 552一。
自衛
24。正如我剛才提到的,被告是否“犯下的行為構成指控的罪行”並不涉及任何代價的精神障礙或減輕責任的抗辯的問題。然而,法院不得不考慮任何問題的自衛中可能出現的任何該等指控。
25。雖然通常被稱為作為一種防禦,真正的立場是,一旦證據公開了一種可能性,即有關行為進行自衛,負擔落在官方證明相反的。見Zecevic訴DPP(1987)162 CLR 642 657。在R V B(1992)35 FCR 259舉行的澳大利亞聯邦法院合議庭的情況可能不會被撤銷陪審團的基礎上,官方的情況下,並沒有否定自衛。然而,這似乎已經決定後大幅任何問題,必須確定是否表面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已經建立的原則,僅作參考之證據有利於官方。因此,用於此目的,任何自衛的證據必須被忽略。該決定還自衛問題在Zecevic,是由陪審團來確定與觀測相一致。這並不意味著官方免除舉證責任,不提供任何依據表明沒有提及的問題上,可以建立“行為構成”毆打罪。力的應用將構成攻擊,只有當它是非法的。因此,無論誰與他或她的病人的知情同意進行了操作,外科醫生,也不是警察使用武力衡量所需的合理逮捕罪犯,可以說是犯了襲擊。同樣,正確地進行自衛的行為不能被視為攻擊,因為這樣的行為是不違法的。
26。如果自衛提出,官方不承擔負擔的證明,在有關時間,無論是被告不認為他或她的行動是必要的,為了保衛自己,或者有這樣一個沒有合理理由信念。見Zecevic訴DPP 661。再次證明標準是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明。
27。這些命題顯然涉及一個純粹的主觀測試:官方成立,被告沒有這樣一個信念。然而,即使是後者的主張並不涉及一個完全客觀測試。見VIRO V R [1978] HCA 9(1978)141 CLR 88 146-147; Zecevic的訴DPP 656-657。皇冠不能證明這樣一個信念僅僅證明,一個人的心理過程紊亂或減值也不會形成這樣一個信念,有沒有合理的理由。在R v霍伊斯(1994)“35 294 NSWLR亨特CJ解釋,當時在CL 305,它是被告”的信念,根據情況為被告認為他們是,這是合理的,而不是假設合理的人在被告“的位置。
28。該決議的任何自衛的問題涉及的特殊困難,倘被告患有重大心理障礙或精神疾病的時候,被指控的罪行。新南威爾士州刑事上訴法院認為這個問題在Kurtic(​​1996年)85 R 57,克里姆一個案件中,已經有證據顯示,上訴人遭受“迫害信仰偏執妄想集”。法院確認,必須應用的測試,在確定官方是否已證明,有必要的信念一直沒有合理理由,而不是完全客觀的,但必須至少有部分是客觀的。亨特CJ在CL再次提供了一些解釋這一原則在下面這段話,在64:
無論效果如何向被告個人的特點,可能在他的感知視為一種威脅,他所面臨的一些特定的動作或他什麼,他認為是一個危險的反應的合理性時,必須有,在我看來,是一個合理的可能性,至少有一些事實上發生的行動可能已被誤認為是一個威脅或危險的被告人可以作出任何決定之前,他的這一行動的看法,個人的特點受到的可能性。
29。在目前的情況下,官方認為,這將是不恰當的,被告可能認為有必要保護自己免受一些感知的攻擊或威脅攻擊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這樣一種信念或採取行動的任何假設一個合理的人在他的位置的事實和情況也許已經形成了這樣一種信念。這是事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患有精神殘疾,它出現的時間,或程度的確切性質,如果有的話,它可能已經扭曲或影響了他的一些看法或所有問題的事件。
30。然而,正如我剛才所說,被告人不承擔證明他或她擔任自衛的負擔。如果問題已妥善提高,官方承擔超出合理懷疑的證明,被告的​​行為沒有進行自衛的負擔。在考慮是否官方已履行,舉證責任,法院顯然必須考慮所有可能與該問題有關的事實及情況的證據。本程序由精神健康法庭裁定,被告不適宜答辯的費用,不太可能成為12個月內適宜申辯前提。此外,已有證據表明,他的行為顯然是不合理的方式前的一些問題的事件。因此,這將是不恰當的處理這一問題的假設,推論可能安全地考慮有關事件的情況下,沒有任何方面的可能性,他的看法可能已經紊亂或受損的心理過程的影響,他畫了反對。
斯蒂芬斯先生涉嫌毆打
31。官方沒有做企圖導致任何支持這項收費的證據和被告的罪行顯然必須被判無罪。
布朗涉嫌毆打
32。 2000年1月11上午10時00分左右,安全人員在澳大利亞國立大學,布朗先生接到一個電話,在他的廣播,他去辦公室的副校長,教授伯吉斯的後果。他伯吉斯教授發現他的辦公桌後面,被告站立在房間裡拿著一個杯子和碟子。布朗先生要求他離開,被告回答說:“我還沒有完成我的咖啡”。布朗說,他希望被告離開。被告然後離開了辦公室,走到樓梯,然後走樓梯到三樓從第二。布朗先生告訴他不要去那裡,當被告繼續,開始跟著他。被告闖入運行,並進入副校長的秘書的辦公室在三樓。林賽女士的秘書,要求他離開。布朗隨後進入辦公室,上前指責他還給了他,並說,“我想你現在將要離開”。被告顯然沒有採取任何通知。布朗然後把他的左手右臂上的指責,並說,“我想你”。當被問及接下來發生了什麼,布朗先生說,他不知道是怎麼發生的,但是,他“得到了他的臉和咖啡下來前面的[他的衣服,然後他聽到一個杯子和碟子下降,然後[被告]轉身,砰的一聲[他]靠牆“推他用他張開的雙手在胸前。布朗說,他“回落靠在牆上,然後在他的腹股溝感到疼痛。
33。布朗先生同意質證,被告的右上臂抓住後,他說:“我要帶你出去,把咖啡”。他承認,在其他場合,他曾經聽說過“帶你出去”的方式涉及險惡的內涵,但他說,他只是轉達他打算以被告的建設。他也承認,他一直站在被告人與唯一的出口,從而使被告將不得不把背對著他,為了留下。
34。當它把布朗先生認為,被​​告人一直擔任自衛,他沒有全撤銷的建議。他說:“好,如果他是在自衛,他是 - 他了 - 他是誇張[原文如此],他把它太遠,因為它是沒有必要的,他去像他那樣,如果他使用自衛“。
35。布朗的證據證實在一定程度上的資深安全官員,議員,Gumm。他說,他曾伯吉斯教授的辦公室,而布朗在外面等著進去。當被告走出辦公室與他的杯子和碟子,轉身上樓去,布朗跟著他,但先生Gumm去地板使用另一套樓梯的另一端。他說,當他到樓梯的頂端,他能聽到響亮的聲音和噪聲被拋出,如陶器,當他走近辦公室,然後他聽到布朗說:“我被攻擊了”。他隨後被控下樓。後來,當布朗來到了建設先生Gumm的觀察,他開始彎腰和推斷,他是在痛苦中。在盤問中,他同意,他沒有發現任何咖啡布朗的襯衫或其他任何不尋常的關於他的衣服上。
36。布朗的交代,誰當時在澳大利亞國立大學的行政支持經理林賽女士的大力支持,。她說,,被告走進校長的辦公室“相當快”,有一個杯子和碟子咖啡灑在他的手。布朗先生在他身後不遠處。林賽女士伸手拿杯子和碟子從被告和布朗先生“之類的感動”,他的右臂。被告投擲杯子和碟子,在他的右肩在布朗的方向。布朗躲開,杯子和碟子打在了牆上,“咖啡到處”。她接著說,“排序的排序,他的右轉身的瞬間[被告]排序,並基本得到了他的左膝排序[布朗的腹股溝區和布朗]排序]下樓”。
37。林賽女士同意質證,被告把杯子和碟子“被抓住了”,他已經變成了“在同一個流”作為一種即時反應。她同意了他的膝蓋可能已經走過12英寸以上聯繫之前,布朗的腹股溝從垂直位置,並解釋說,它不需要很遠的旅行,因為布朗已經彎下腰避免杯。她說認為,該行為“非常尖的舉動”,它一直“很明顯[被告]試圖做”。
38。我承認,事發時大幅布朗先生和林賽女士的描述和指責布朗的腹股溝故意開著他的膝蓋。布朗站在被告人與通過唯一的門口,他可能已經離開,我已經考慮意外撞擊的可能性,他舉起了他的膝蓋開始逃跑,這是事實。林賽女士清楚地推斷,該行為進行了刻意,但非專家認為一個人顯然是一個重要的心理功能障礙患的明顯意圖,即使援引無異議,可以明顯得到很少,即使有,重量。然而,他的膝蓋已經進入接觸布朗的腹股溝意外,如果被告僅僅試圖出逃,似乎不大可能。此外,林賽女士所描述的事件的性質強烈建議,被告按家裡的攻擊,我接受布朗的證據表明,他的腹股溝的影響只發生後,他已經墮落背靠著牆。
39。自衛的問題提出了更大的困難。正如前面提到的,一旦提出這個問題,這是義不容辭的官方證明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並不認為這是合理必要的,對他採取行動,像他那樣為自己辯護或沒有合理理由這樣的信念。在考慮這些問題時,我們必須記住,這一事件之前,被告已經得到了有效的追了上去樓梯布朗先生Gumm的向另一組樓梯顯然已經切斷他逃跑的意圖。當他走進校長的辦公室布朗先生來到他身後,作為一個後果,是被告人與唯一的出口。然後,林賽女士伸手朝他和大約在同一時間,誰是背後的布朗先生的指責,說,他將不得不“他”,然後抓住他的胳膊。
40。我毫不懷疑,在這個位置上,​​任何正常的人會明白,他已經多次提出要離開,沒有權利保持,並已採取的手臂被護送從建築的目的。有是沒有任何證人,可能會合理地已導致這樣一個人到害怕暴力襲擊或喚起一個信念,它是必要為他來推布朗的帳戶,讓獨自駕駛他的膝蓋到布朗的腹股溝,在為了為自己辯護。然而,被告不是一個正常的人,但有人有明顯紊亂或受損的心理過程。滿足必要的標準,他沒有這樣的信念,這是不可能的。這也是不可能的信心可能已經被他的看法是什麼的情況,因此要滿意的是,在這些觀念的光,這樣的信念是不夠合理確定。我注意到表達的觀點在Kurtic的地方,可以作為威脅或危險的被告被誤認為必須採取一些行動,但在我看來,這種情況下,我剛才提到揭示事件的組合足以提高這樣的錯誤的可能性,由被告。
41。這也可能是顯著,布朗也不能完全拒絕自衛的建議,但抗議不僅如此,如果被告一直擔任自衛,他使用了過度的武力。當然,這是完全有可能的,布朗的答案是歸屬於混亂有關自衛的概念或他被關心,建議有沒有必要來考慮這個問題,因為,在他看來,任何此類索賠將有一直由站不住腳據稱不相稱的暴力性質的原因。雖然我意識到這些可能性,我必須說,答案是不能完全放心。布朗是人誰最初面臨的指控後,他走上樓梯,跟著他進了副校長的辦公室,對他說話,挽住他的胳膊,並遭受毆打收取。然而,曾參與事件中,親密,他似乎不願意解僱的可能性,被告曾擔任自衛。在鑑於該不情願,很難看出誰是不存在的人如何能排除這種可能性。
42。爭被指過度使用武力,必須參考的可能性,他認為武力是必要的,有關於他的看法,布朗的行動,這種信念有合理的理由和可能性判斷。在我看來,證據不排除兩種可能性。
43。由於這些原因,我無法得到滿意超越合理的懷疑,被告沒有採取行動自衛。因此,他必須被無罪釋放。
涉嫌毆打後,麥基女士
44。麥肯齊先生給了證據,於2000年2月10日下午約十二時四十分,他在堪培拉在NRMA樓在他的辦公室門蜂鳴器被激活時,麥基女士,誰是他的秘書,按下釋放按鈕開門。他意識到一個人行走到他的辦公室相鄰區域,但看到它被指責的只有當門半掩著拉。麥肯齊先生一直在電話上,並繼續專注於談話。被告和麥基女士顯然搬到離門區毗鄰麥肯齊先生的辦公室,那裡的百葉窗已經拉下了一下腰的高度,他只能看到他們的腿。他說,他清楚地記得,接下來的事情是“聽證會[麥基女士的尖叫聲,看到她的腿消失”。他說,當時被告的腿一直在她的面前。
45。麥肯齊說,他把電話放下,走出辦公室找被告站立超過麥基女士,誰是四肢,並試圖推動自己備份而被告用雙手抱著她的頂部她的肩膀。他說,他身後傳來了指責,“讓他一個熊抱”,把他帶走,並要求他離開大樓。被告麥肯齊先生說話的索賠金額為70,000美元。他和另外兩名僱員護送被告從建設。當他們到一樓旋轉門被告抓住的麥肯齊先生的領帶,並告訴他,他已經離開了他的眼鏡樓上,他想回去,讓他們。麥肯齊先生告訴他,他們將返回的警察。麥肯齊先生說,當他回到樓上,他注意到麥基女士有一個晉級的橋樑,她的鼻子和她抱怨脖子酸痛。照片描繪了她的鼻子受傷被提出作為證據。
46。麥基女士作證,她是在下午約12.40麥肯齊先生的辦公室於2000年2月10日當蜂鳴器響起,她開門激活機制。她說,她一直期待的“維修工”,當她看到指責她搬來搬去,並關上了門到麥肯齊先生的辦公室。被告走了進來,把雙手放在前台,並問她是否知道他是誰。她說,“是的,我做”。她接著說:
然後,他向我走來,他來到 - 我的權利,我把我的手,然後他抓住我的胳膊和下 - 我什麼都不記得了,但我記得我的疼痛,劇烈的疼痛在我的臉上打地板上。
47。當記者問她想起了發生在地板上後,麥基女士說,她想起了“爬行或從其他辦公室的人打電話給他們來”,但她醒來的時候,她沒有看到任何人“。隨後,她發現,她從臉上出血,吃草橋她的鼻子顯然已經引起了她的眼鏡眼連接件已被打破由金屬片,並同意在盤問。她也同意,她沒有在鼻子上被打了一拳。她有一些其他的傷害,包括削減她的腿和她的手臂上有些青紫。她說,她並沒有感到痛苦的時候,他們顯然造成了她最初只是一直在震盪。有人建議,醫院注意到她在鼻子被打了一拳,但她說,她不記得曾經作出說明其影響。更重要的是,她在盤問證實,她無法記得發生了什麼事,被告走近她的時候,她下車地板之間的時間。
48。雖然我毫無疑問的麥基女士的證據的真實性,這在她的記憶中的空白,使我不可能得到滿意無合理疑點“充當構成被控罪行”已經建立。麥基女士顯然是害怕的指責,並說,她已經把她的手與她張開的手掌向外,擋開他的做法的意圖明顯。她給了事先事件作為一個結果是她已經清楚地留下了相當大的恐懼被告的證據。事實上,在此之際,當她第一次看到他,她憂慮,她馬上說:“哦,不!”。當她來作證,她很害怕,她發現很難講,它是前一段時間,她能夠獲得足夠的自我控制能力,能夠宣誓。此後,她明確表示,她發現很難看的方向被告。在這種情況下,它是很難排除這種可能性,她可能已經昏了過去。它也很難排除這種可能性,她可能已經絆倒或以其他方式倒下的意外,也許是因為她從被告試圖往回走。在任何情況下,她能記得她掉在地板上,可能造成被告的部分上沒有打孔,推或其他敵對行為。
49。麥肯齊先生的證據,看到麥基女士的腿消失,而腿的被告人在前面,她同樣不能證明她摔在地上作為襲擊的結果。在盤問中,他同意的建議,他看到她的​​“在空中”,但他認為她的身體的上半部分已經被遮蔽百葉簾,他似乎已經承擔,所以從她做了事實上,她的腿突然消失。在任何情況下,他明確表示,他已經無法看到什麼可能造成這樣的運動。
50。這是事實,麥基女士作證,被告抓住她的胳膊,並單獨行動可能構成襲擊。她給持續青紫她的手臂在他的位置保持他們的證據,這也是事實。瘀傷,當然,足以構成實際身體傷害。然而,這是義不容辭的官方證明毫無合理疑點的攻擊所引起的人身傷害。如果,事實上,麥基女士不慎摔倒或因昏厥和被告抓住她的胳膊,試圖逮捕她的秋天,那麼任何青紫,從而造成不能算是被襲擊所引起的。
51。麥肯齊給先生看到被告試圖持有麥基女士,她試圖上升的證據,這也是事實。然而,他是否嘗試這樣做由於敵意,或者乾脆,因為他擔心的是她可能是頭暈或不穩定,她的腳,她被允許站在沒有任何證據。在後者的情況下,任何青紫持續在真誠地企圖阻止她來進一步的傷害所採取的行動的結果不能被視為襲擊所引起的。
52。我必須承認,相當懷疑任何這些可能性。然而,司法的懷疑是沒有足夠的替代證明毫無合理疑點。我無法確信被告抓住她的手臂在我所描述的方式所引起的青紫造成麥基女士的手臂或其他任何傷害,她在事件過程中持續。
53。證明的標準是非常嚴格的,在所有的情況下,我無法得到滿足,由官方提出的證據已經足以建立標準委員會控告的罪行的行為構成。
54。如果這是一個普通的審判,它會一直開放官方尋求一個普通襲擊罪被定罪,即使該罪行沒有被起訴。犯罪法“第49條的規定,替代判決有關的各種規定的罪行,尤其使陪審團不滿意的被告犯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中尋找一個普通襲擊罪被指控犯有。但是,語言的部分並不適用於這種特殊的聽證會似乎是因為法律不允許被告被發現犯有任何罪行。
55。由於這些原因,指責這種罪行必須被宣判無罪。
黃金議員涉嫌毆打
56。金先生丘博安全是一名保安,誰是在美國國家檔案館的建設工作的帕克斯下午約2.40 2000年8月10日,當他看到被告的業務或遊客的休息區的建設。被告被使用電話。黃金走近先生在五米左右,為了他做出了積極的識別,不成功地試圖與安全管理,悅女士,然後成功聯絡戴利先生,他描述為“技術經理”。悅女士和戴利先生隨後向黃金先生簡短的交談後,他去到另一個區域的建設,以“人”遊客的前台接待員顯然無人看管。台面積被告站立,而在某些時候約30米的距離,他看見被告抓住戴利先生的識別標籤,黃金無法聽到他們之間的對話。
57。金先生看到被告的走廊朝他走。被告“發泡膠杯”黃金先生形容為“腰部的高度顯示”,並繼續朝他走來,然後再打開,拿起杯子,義無反顧地繼續朝他正走在走廊上的對象。金先生說,當被告是被告約五米內他抬起頭來,盯著他,然後,他朝他走去,說:“先生啊,丘博”攆著他的右臂。金先生說,他一個茶葉袋和那杯中的液體灑在他被擊中。
58。為安全起見,國家檔案館大樓已經配備攝像機,黃金能夠獲得從兩名被告最初在休息區和後接近黃金先生,顯然與保麗龍杯的錄像帶顯示的畫面。磁帶並無錄得被告向黃金先生與杯做任何運動。然而,相機顯然已設置三秒鐘的間隔攝影圖像,當然,很可能是被告這樣做是在這樣的一個間隔。錄像帶也證實,被告走近他,黃金先生站在他的左邊和移動一步,但他仍然在桌子後面。被告通過該桌邊離開大樓,而黃金先生沒有試圖阻止他離開,我認為被告人可能已經形成了印象,黃金的行動反映了他的積極態度。
59。盤問,建議黃金先生的杯子只包含一個茶包,但他認為,曾有流體。他無法記得是否被稱為清潔擦地板,但說,戴利先生曾拿起茶杯,而他拿起茶葉袋。
60。警員汗了證據證明他出席國家檔案館大樓下午約3.45黃金先生說話。他說,黃金先生表明他的泡沫杯,但沒有表現出他“丘博[安全制服]襯衫”。他指出,黃金是不是均勻。他有一個進一步的對話與黃金在下午10時左右,傍晚的時候,他帶來了錄像帶城警署。一般警員汗的證據證實由斯特拉坎警員的證據。
61。無論是悅女士也不戴利先生被稱為作證,前者顯然是父母一方或雙方在蘇格蘭關懷,而後者已經離開去露營,在一個不知名的地點在南海岸新南威爾士。
62。我承認,這起事件發生的本質,黃金先生在他的證據中描述的方式。移動杯子,使茶葉袋來襲黃金先生的胸口,不論有或沒有一定量的茶葉,顯然涉及一些非法應用武力,沒有他的同意,並明確發生的行為。因此,它襲擊。
63。埃弗森先生再次提交,我應該有合理的懷疑,被告可能擔任自衛。不過,我無法接受這份意見書。黃金先生所描述的攻擊的性質是不提示的行為,以便擋開一個潛在的襲擊者。更重要的是,同時,正如我剛才所說,被告可能已獲得了站立起來,並稍微移動到一邊金先生的行動,反映了一個積極的態度向他的印象,是不建議,他已經採取擱置被告,追趕他,騷擾他,或試圖阻止他離開。我又一次發生任何行動其實一個威脅或危險的被告可能會被誤解為滿足必要標準。因此,與布朗涉嫌毆打後的位置,它可能提供了一個信念,即合理的基礎,他的一些行動的看法,影響他的心理過程紊亂或受損,是沒有根據的任何爭有必要對他採取行動,像他那樣在自己的自衛。因此,我很滿意毫無合理疑點,被告沒有採取行動自衛。
64。由於這些原因,我很滿意,被告犯下被控罪行的行為構成超越合理的懷疑。
腎議員涉嫌毆打
65。托尼先生腎臟,ACT律師會僱用一個律師,律師公會大廈在堪培拉約10.25 2000年4月26日上午在他的辦公室時,他獲悉,被告是在接待區。他出去到該區域,並把自己介紹給被告繼續向他提問有關委任御用大律師在新南威爾士州。腎先生問他,他在做什麼,或者為什麼他在律師會和被告似乎一直穿插著猥褻主要難以理解的長篇大論,在什麼回應。腎先生說,他能記得的一個詞組是“我參與執法,不要你他媽的在我身旁”。他說,指責“顯得相當激動,非理性”,並朝著他。當他這樣做腎先生召開了一次手,如果以抵禦被告,並開始向後移動,同時告訴被告不要碰他。被告再攀新高腎先生在胸前。腎先生沒有暗示推使他無論是受傷或疼痛。
66。律師協會執行主任,金先生試圖打電話給警察一個電話,接待處附近。被告顯然注意到了這一點,並試圖從他手中奪走接收機。腎先生和金先生然後抓住被告,觸動他走向門口。腎先生說,被告沒有最初抗拒,但,當推出了門,他轉過身,試圖踢他的腹股溝。幸運的是,他的腎臟是能夠避免那一腳。他和金先生然後又回到辦公室內舉行的大門關閉,而會計師,麥克阿瑟先生,獲得的關鍵,因此,它可以被鎖定。在那個階段,被告,誰曾朝電梯走去,返回,並踢開房門。
67。腎先生同意質證,被告此前最高法院和聯邦法院開始對他進行審理。腎先生否認有任何回味被告說話“不要攻擊我”的效果,並證實,相反,他已經背棄他從被告向他墊付。
68。金先生給聽到他的名字被稱為腎先生搶著接待區,在那裡他看到腎先生一個人誰是一個很大的噪音的“拼殺”的證據。他說,他問該男子離開,當他沒有這樣做,試圖給警方打電話。該名男子隨後試圖從他的手機,他與腎接著他從辦公室退出。他說,因為他們得到了他的門人試圖踢在小腿或腹股溝,但腎議員腎先生已經退居二線,一直沒有聯繫。他們成功地讓他走出辦公室,關上了門,但該男子返回,並踢開房門。隨後鎖和鉸鏈需要更換。
69。當記者問到到底發生什麼時,金先生說,這名男子已經“拼殺”與腎解釋,他說,它看起來好像他們是“現蕾,在爭吵的​​人做”,並解釋說,他認為腎先生曾有過他的手,,擊退攻擊他的人。他示範腎臟先生以何種方式一直握著他的手是一致與腎臟的先生自己的示範。他補充說,“我看見托尼用他的手到龜裂的胸部和托尼退出,他被迫對低台,接待台後面,我們的接待區”。
70。在盤問中,金先生承認,在一個手寫的字條,當天晚些時候,他用了“諫”,而不是“拼殺”,但表示,他不明白這些術語之間的任何差別。他也同意,他最初曾用這個詞,“心疼”,而不是“侵略性”,但他說,他曾想過他剛剛用錯了一個字。他承認,他是不知道的人是否一直苦惱或侵略性,但說他“肯定是積極的努力[腎臟先生]”和“,這是從他的行動,我可以得出的唯一結論。
71。麥克阿瑟先生所僱用的律師會會計師證實,他已經接待區看到金先生拿著電話和一個男人試圖抓住它的接收器計數器跨越。隨後他們之間會有掙扎的電話。此後不久,男子領導的門,離開了辦公室。麥克阿瑟先生說,金先生試圖鎖門時,男人回來了,做了一個奔跑跳躍,踢開房門。該名男子隨後離開大樓。
72。警員斯特林,誰參加了這次事件後不久,律師會的辦公室,發現大門緊鎖,注意到,門與門框略有失準。
73。鄧肯女士,誰是律師協會的接待員,得到的證據表明,被告曾告訴她,他已經到了該學會找出“大律師”。她去腎先生的辦公室,告訴他說,被告是在接待區。她回到了自己的職責,但隨後發現的聲音已成為提高聽說腎先生致電金先生。她然後去獲得麥克阿瑟先生。她證實,金先生曾試圖給警方打電話說,她回憶說,被告達成在櫃檯拿手機。她激活安全蜂鳴器,然後撥打000緊急電話號碼,警察打了一個電話。她說,,金先生先生及腎臟移除被告從辦公室,試圖抓住門關閉不喜歡空手道踢“到門口時,被告從電梯區域返回”之類的。
74。腎臟是一個可信的證人明顯的證據已推由被告沒有在盤問的挑戰。他交代事件也大幅金先生的證據證實,在較小程度上,其他證人。我很滿意超越合理的懷疑,被告推腎先生,且推入構成的攻擊。
75。我接受腎臟議員的證據表明,被前推他已經背棄了被告人,並告訴他不要碰他。雖然官方並沒有排除這種可能性,被告有正當理由在律師協會的辦公室,他顯然有沒有權利保持,一旦被要求離開。在任何情況下,不建議腎先生,他採取了擱置的指責或其他物理試圖退出之前,他到該推。這是事實,他舉起一隻手,但我接受他的證據表明,他與他的手掌向外打開的,當他試圖從被告退避三舍。要返回的部分客觀測試假定Kurtic,我很滿意發生任何行動其實一個威脅或危險的被告可能會被誤解為必要標準。因此,有是再沒有任何爭的基礎上,被告人的看法,一些行動,他紊亂或受損的心理過程影響可能已提供一個合理的基礎,它是必要為他以行動為他做了他自己一個信念防衛。因此,我很滿意超越合理的懷疑,他沒有採取行動自衛。
76。由於這些原因,我很滿意,被告犯下被控罪行的行為構成超越合理的懷疑。
比頓議員涉嫌毆打
77。 2001年7月31日下午約2.40比頓先生,誰當時戈爾曼樓藝術中心代理主任,該中心是在一個辦公室,當他看到被告的辦公室相鄰的道路上行走。他離開大樓,並上前指責。比頓先生告訴他,他是非法侵入,他希望他離開,如果他沒有這樣做,他會叫警察。他說,被告一直走離他而去,但是,然後,他轉身,走回朝比頓先生說:“我已經受夠了這種”把他推。比頓先生是不確定推的確切性質,但認為被告在胸前用雙手打開了推他。比頓先生說,他失去了他的地位,對“邊緣”的混凝土牆回落。顯然,他的頭就開始接觸壁造​​成裂傷,需要七名縫線。
78。在盤問中,比頓先生認為,被​​告已停止走在一個點所在的路徑導致了一個斜坡上。他拒絕了建議,斜坡已隨後興建。他也否認曾推開被告,被告曾擔任自衛。
79。 Duffy先生,誰當時戈爾曼家藝術中心的安全經理說,戈爾曼樓的行政區域,他一直與比頓先生在2000年7月31日下午2時40分左右時,比頓先生看到了被告的門走了走過去的建設。 Duffy先生說,他走出降落到離開之前,把一些文件。然後,他看見途徑比頓先生站在他的背部在牆上,被告誰站在擺在他面前的道路的另一邊說話。他說,他們有一個談話,但他聽不到對方說什麼。然後,他說,被告突然把雙手推比頓先生“硬 - 右通過對沖基金和入牆”,然後比頓先生“背後的對沖”掉了下來。 Duffy先生喊道,“我看見”,被告離開。
80。在盤問Duffy先生,比頓先生一樣,認為坡道已經存在了一段時間,有問題的事件前。有沒有相反的證據。
81。比頓先生和Duffy先生似乎是完全誠實的證人,雖然有相當大的矛盾在他們的帳戶的事件。比頓先生認為,被​​告已走開,轉身沿著小路回來,把他推而Duffy先生認為,該兩名男子一直站在兩側的路徑時,被告突然向前撲來推比頓先生。我無法確定任何真正的信心,這兩個版本是正確的,甚至是任一版本是否提供了相關事件的完全準確的帳戶。在這種情況下,必須考慮埃弗森先生提交,官方沒有必要的標準證明,被告是在自衛。
82。此外,比頓先生承認,被告沒有試圖走樓梯進入大廈和瀝青路,而他也一直走一直開來,而且,公眾使用。比頓先生也承認,他此前曾尋求禁制令,對被告,但他的申請被駁回。它會出現,失敗的指責,比頓先生已決定採取法律面對被告到自己手裡,錯誤地指控他是一個侵入者,要求他離開,並威脅要叫警察尋求禁制令如果他沒有這樣做。證據沒有發現任何真正的理由,這種做法。被告顯然每一個使用權的途徑。
83。埃弗森先生認為,從本質上說比頓先生已經展示了被告人的態度和敵對的和不合理的,他不僅可以跟隨被告的路徑繼續與他規勸,但走得更遠,實際上是把他推。比頓先生否認了這一建議,這樣一推,卻沒有證據。儘管如此,埃弗森先生認為,自衛的問題已適當提高,官方沒有排除的可能性,被告曾擔任自己的自衛。他還認為,比頓先生和Duffy先生的賬戶之間的矛盾,難免讓人懷疑的信譽比頓先生否認。
84。這些事項言之有理,有比頓先生是一個不太令人印象深刻的見證人,我可能已經找到了埃弗森先生的論點令人信服。 Duffy先生顯然並沒有看到比頓先生推被告,但他交代事件僅提供有限的佐證比頓先生的拒絕這樣做。我也意識到Kirby法官形容為“人們越來越認識不可靠的司法鑑定公信力的證人在法庭上”從外觀和風範。國家鐵路局的新南威爾士威爾士v Earthline建築私人有限公司[1999] HCA 3,(1999)160 ALR 588 617。
85。儘管如此,我很滿意,超出合理懷疑的真理比頓先生的證據,他沒有推被告。他給我的印象是一個完全誠實的人,做他最好說實話,甚至坦誠的答案時,可能暴露他的批評。因此,雖然我接受被告響應進行,他很可能被視為挑釁,我還是滿意超越合理的懷疑,他不推比頓先生擔任。
86。它不發生的任何其他行動可能已被誤認為是一個威脅或危險的被告。因此,再次是沒有任何競爭的基礎,他的看法,他紊亂或受損的心理過程的影響的一些行動可能提供了合理的基礎,這是必要的,為他充當他在他自己的任何信念防禦。因此,我再次滿意超越合理的懷疑,被告沒有採取行動自衛。
87。比頓先生的帳戶遭受削減他的頭在牆上碰撞的結果被證實了由警長裡根拍攝的照片。裂傷也被看作由警員詹寧斯誰去戈爾曼大廈警長裡根衝鋒後不久。因此,我很滿意超越合理的懷疑,比頓先生遭受實際的人身傷害。
88。我沒有任何理由假設被告造成裂傷,事實上,導致比頓先生受到任何傷害。該證據只能建立他推比頓先生,顯然打算阻止他繼續從事他大概視為無端騷擾。然而,正如我剛才提到的,它的官方證明,他打算造成實際身體傷害是不必要的。這是足夠的官方證明,這種損害發生的襲擊的後果。在目前情況下,這方面的一個推論是不可避免的。
89。由於這些原因,我很滿意,被告犯下被控罪行的行為構成超越合理的懷疑。
90。我會聽到律師在根據這些研究結果應作出的訂單。
我證明前面的九十(90)編號的段落是一個真正的副本的原因,他的榮譽,正義克里斯平判斷本文
關聯:
日期2002年8月16日
控方大律師:羅伯遜
為控方律師法刑事檢察處處長
被告的律師:C埃弗森
被告律師:桑德斯公司
聆訊日期:22-24日,7月31日
判決日期:200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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